2014年,市第二中级法院共受理KTV著作权侵权案件53件,同比增长194.4%。2015年1-2月,该院新受理KTV著作权侵权案件11件,较去年同期案件数呈现巨幅增长态势,并高于2014年月均受理案件数。涉案被告几乎遍及二中院辖区内所有的KTV经营者,其中不乏知名KTV企业。
KTV著作权侵权诉讼的持续增长,反映出部分KTV经营者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漠。据办案法官介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KTV娱乐企业经营者应自2007年1月1日起主动缴纳著作权使用费,但时至今日,不少KTV经营者仍无著作权缴费使用意识,对缴纳使用费的规定视若无睹,从而引发大量侵权纠纷。部分KTV经营者在被诉后并未提高法治意识,未采取措施规范经营、防范风险,导致其多次被不同的原告起诉。部分KTV经营者年年当被告,甚至一年内多次成为被告。在二中院判决结案的该类案件中,KTV经营者败诉率达100%,均被判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维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为减少此类诉讼,法官建议行业监管及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等机构在加强对KTV经营者的法治宣传教育,引导其规范经营的同时注重著作权付费使用的常态化建设,为KTV经营者及权利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搭建沟通对话平台,畅通KTV经营者的付费渠道,构筑起著作权付费使用的稳定常态。而KTV经营者则应采取措施合理预防知识产权侵权风险。一是对KTV歌曲点播设备进行授权审核。KTV经营者在购买KTV歌曲点播设备时,应当对歌曲点播设备中的歌曲是否取得合法授权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授权主体及授权范围,在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后,KTV经营者方可在诉讼中获得免责。二是与点播设备提供商签订侵权责任承担条款。在点播设备提供商是否取得授权并不明确时,KTV经营者应尽量避免使用其点播设备,或与其书面协议约定发生侵权时的责任承担条款,以转嫁著作权侵权诉讼的败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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