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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举办高雅艺术商演可申请补贴20万元
更新时间:2015-3-25 14:25:31 编辑:温情 文章来源:音响网 调整文字大小:【
[导读] 南海网海口3月23日消息(南海网记者 黄丹)近日,省委宣传部联合省财政厅、省文体厅、省文化办印发修改完善后的《海南省关于鼓励高雅艺术商业演出票价补贴办法(试行)》,在海南省内举办高雅艺术商业演出的演出经纪机构 ...
 

   南海网海口3月23日消息(南海网记者 黄丹)近日,省委宣传部联合省财政厅、省文体厅、省文化办印发修改完善后的《海南省关于鼓励高雅艺术商业演出票价补贴办法(试行)》,在海南省内举办高雅艺术商业演出的演出经纪机构、文艺表演团体和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满足相关条件均可申请补贴,每场剧(节)目最高补贴20万元。

 

   申请补贴的单位及演出活动除应符合《海南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五个条件:二年内未受到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票务系统在海南省(市、县)文化管理部门监督之下依法售票,演出活动单场时间长度在70分钟以上,出票率在80%以上;票价在70元以下的占实际售票总数的25%以上,票价在50元以下的占实际售票总数的15%以上;每场观众上座率在可售票总张数的75%以上;配合政府部门做好演出现场的安全保卫和监督管理工作。

    补贴标准将根据高雅艺术商业演出水平来确定,分为六种类型,最高每场可补贴20万元。由国外国家级院团或具有国际影响的艺术院团上演,且获得国际公认的剧(节)目,每场补贴15—20万元;由国外艺术表演团体上演,在一定范围内有影响的剧(节)目,每场补贴10—15万元;入选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的剧(节)目、获中宣部和文化部或中国文联主办并评定的国家级奖项的剧(节)目,每场补贴10—15万元;获各省、市、自治区党委宣传部、文化厅或文联主办并评定的省级一等奖的剧(节)目,每场补贴5—10万元;由国内省级(含副省级)以上艺术表演团体、艺术院校上演的交响乐、音乐会(独唱独奏、重唱重奏)和包括京剧、昆曲等在内具有较大社会影响力的民族传统优秀剧(节)目每场补贴5—8万元;由国内艺术表演团体近年原创的,在区域范围内有一定影响的当代题材戏剧演出、儿童剧演出,每场补贴5—8万元。
  同一内容的演出,若在海南省内连续演出数场,从第二场起补贴标准减半。对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补贴的,要处罚并追缴,并且2年内不得再进行申报。

每年7月底前将会发布申报通知,申报单位需完整填报申请书,对上一年度8月1日至本年度7月31日期间承办的符合办法规定的演出活动进行申报。

附:海南省鼓励高雅艺术商业演出补贴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各文化企业、剧院(场)为我省广大人民群众提供更多高质量的舞台艺术演出,推动我省演艺市场健康发展,根据《海南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琼财教〔2012〕189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南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每年安排一定数额的专项经费,对在海南省内举办的内容健康向上、在国际或国内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和较高艺术水准的各类高雅艺术商业演出给予补贴。

 


第三条 专项经费依据《管理办法》,坚持“公开透明、注重实效、专款专用”的原则进行管理,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有效、科学使用。

 


第二章 申报条件和申报资料

 


第四条 申请补贴的单位及演出活动除应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的演出经纪机构、文艺表演团体和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其演出活动由文化行政部门依法批准并严格按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8年7月国务院令第528号)及其《实施细则》组织演出,承办单位二年内未受到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

 


(二)票务系统在海南省(市、县)文化管理部门监督之下依法售票,演出活动单场时间长度在70分钟以上,出票率在80%以上。

 


(三)票价在70元以下的占实际售票总数的25%以上,票价在50元以下的占实际售票总数的15%以上。

 


(四)每场观众上座率在可售票总张数的75%以上。

 


(五)配合政府部门做好演出现场的安全保卫和监督管理工作。

 


凡已获财政资金支持或补贴的演出活动不再享受本专项补贴。

 


第五条 申请补贴的承办单位需在规定时间内完整填报申请书(见附件),并提供有关项目资料(见附件表四)。

 


第三章 申报程序和评审程序

 


第六条 申报高雅艺术商业演出补贴的单位需履行以下程序:

 


(一)备案:申报补贴资助的承办单位须在高雅艺术正式演出三个工作日之前到省委宣传部备案(基本样式见附件表二),并提供票价在70元、50元以下的观众座位图以供评审组现场检查。

 


(二)监督:申报补贴资助的高雅艺术演出需接受省委宣传部组织的专家评审小组在演出活动期间对售票、演出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申报:每年7月底前发布申报通知。申报单位完整填报申请书,对上一年度8月1日至本年度7月31日期间承办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演出活动进行申报。

 


第七条 省委宣传部受理申请人的项目申报,并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初审后由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办根据《管理办法》规定的评审程序牵头成立由创作表演、艺术管理和行业协会等方面专家组成的评审小组,对申报项目进行集中评审,提出补贴方案。

 


第八条 评审小组将补贴方案提交省文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会议审议通过后,在省内主要媒体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报送省财政厅按《管理办法》履行相关程序。

 


第四章 补贴标准

 


第九条 以高雅艺术商业演出水平确定补贴标准,并根据专家评审小组的综合评审结果拟定补贴数额。

 


(一)由国外国家级院团或具有国际影响的艺术院团上演,且获得国际公认的剧(节)目,每场补贴15—20万元。

 


(二)由国外艺术表演团体上演,在一定范围内有影响的剧(节)目,每场补贴10—15万元。

 


(三)入选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的剧(节)目、获中宣部和文化部或中国文联主办并评定的国家级奖项的剧(节)目,每场补贴10—15万元。

 


(四)获各省、市、自治区党委宣传部、文化厅或文联主办并评定的省级一等奖的剧(节)目,每场补贴5—10万元。

 


(五)由国内省级(含副省级)以上艺术表演团体、艺术院校上演的交响乐、音乐会(独唱独奏、重唱重奏)和包括京剧、昆曲等在内具有较大社会影响力的民族传统优秀剧(节)目每场补贴5—8万元。

 


(六)由国内艺术表演团体近年原创的,在区域范围内有一定影响的当代题材戏剧演出、儿童剧演出,每场补贴5—8万元。

 


(七)同一内容的演出,若在海南省内连续演出数场,从第二场起补贴标准减半。

 


第五章 罚 则

 


第十条 对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补贴的,由主管部门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管理办法》对申报单位进行处罚,并予以追缴。受处罚单位2年内不得再进行申报。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委宣传部和省文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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