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从2014年开始,武汉市各级法院每年受理一两千起KTV侵权案件,而这些案件当中,KTV全部败诉。
94件音乐电视作品侵权被起诉
去年3月25日,蔡甸区红馆休闲娱乐中心迎来了几位客人,在包房正常消费,结账时,索要了发票便离开了。让红馆休闲娱乐中心的老板没想到的是,这几位客人并不是普通消费者,而是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下称“音著协”)委托的律师和公证人员,专门为了音像作品侵权取证而来。
数月后,音著协就将红馆休闲娱乐中心告上法庭,提起了94件音乐电视作品的侵权诉讼。
音著协委托了律师与公证人员一起,进入红馆休闲娱乐中心的包房后,通过操作包房内的歌曲点播机点播了《一千年以后》、《一封信》、《我不是我自己》等94首歌曲,并进行了录像取证。音著协委托的公证处出具了公证书,经比对,公证书中所附光盘播放的94首音乐电视作品与中国唱片总公司出版DVD音像出版物中的同名作品内容相同。
音著协认为,红馆休闲娱乐中心未经著作权人及音像协会许可,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在其经营场所内以卡拉OK方式放映上述作品,严重侵害了音像协会的合法权益。音像协会请求法院判令:红馆休闲娱乐中心立即停止侵犯音像协会享有的放映权,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元,并承担音像协会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1012元(包括公证费以及当天的消费),诉讼费用由红馆休闲娱乐中心承担。
红馆休闲娱乐中心当庭辩称,认可被控侵权事实,但该KTV店是数月前刚经他人处转手取得,且目前已经删除了歌库里的被控侵权作品。
每一首歌赔偿经济损失500元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音著协经许可取得了这些音乐电视作品在中国大陆地区的放映权,应受法律保护。红馆休闲娱乐中心未经授权,在其经营场所内播放涉案作品的行为,侵犯了音像协会对该作品依法享有的放映权。红馆休闲娱乐中心应依法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关于经济损失的赔偿数额,根据《著作权法》规定,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赔偿。本案双方均无法证明原告因侵权人的侵权行为所受的损失数额,以及被告因侵权违法所得的收益数额,结合涉案作品类型、侵权行为性质、侵权行为地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酌定每一首侵权作品由红馆休闲娱乐中心赔偿音像协会经济损失500元,94首侵权作品共赔偿47000元。
武汉每年要打一两千件
音像作品侵权官司
以消费娱乐场所为起诉对象,主要针对音像作品的侵权,这样的官司2014年开始,音著协每年在武汉市要打上一两千件。
2014年5月,音著协委托的公证员与律师一起到新洲区声港一号歌厅消费取证,在包间内通过点播设备点播了103首歌曲,取证人员通过拍照、摄录方式固定相关证据……
2014年9月,音著协委托的公证员与律师一起到洪山区悦碧海公司消费取证,点播了108首歌曲,并使用公证处提供的摄像机对点播歌曲的点播及播放画面进行拍摄……
2015年3月,音著协委托的公证员与律师一同来到武汉市江岸区黄浦路伯爵至尊娱乐有限公司,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进入包房后,律师点播了98首歌曲,对歌曲的播放画面进行摄像……
现场取证后,音著协委托的公证处会出具相关的公证书,随后,音著协就将这些娱乐场所告上法庭。因为侵权事实确凿,每首音像作品,一般会赔偿500元到1000元不等的数额,每次起诉涉及的侵权作品动辄百首,赔偿金额一般都在5万元以上,高的达到近20万元。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是经国家版权局批准的我国唯一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依法对音像节目著作权进行集体管理。
吃惯“免费午餐”不愿付版权费
上个世纪80年代KTV开始流行,前20多年,KTV的经营者都是免费使用和播放音像作品,从来没有“买过单”。
2007年1月1日,国家版权局出台《卡拉OK经营行业版权使用费标准》,规定卡拉OK经营行业以经营场所的包房为单位,支付音乐作品、音乐电视作品版权使用费,基本标准为12元/包房/天(含音乐和音乐电视两类作品的使用费)。同时规定:根据全国不同区域以及同一地域卡拉OK经营的不同规模和水平,可以按照上述标准在一定范围内适当下调。
然而,此《标准》颁布实施以来,很多KTV经营者一直漠视,并未引起重视,还有些KTV经营者以为购买了点歌系统,就等于买了歌曲版权,却不知点歌系统里的每一首歌都要另外向版权所有者支付版权费。
记者采访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了解到,此类侵权案件调解难度较大、被告的败诉率达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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