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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艺论语:二线城市成儿童剧新票仓
更新时间:2016-3-28 8:49:58 编辑:温情 文章来源:音响网 调整文字大小:【
[导读] 据道略演艺日前发布的《2015-2016年中国商业演出票房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显示,2015年全国儿童剧票房收入达3.6亿元,同比增长10.8%;儿童剧演出观众人数持续增长,2015年全国儿童剧观众人数达534万人次,较2014年增长11.3%,与话剧观众人数(536万人次)基本持平。

  二线城市成儿童剧新票仓

  据道略演艺日前发布的《2015-2016年中国商业演出票房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显示,2015年全国儿童剧票房收入达3.6亿元,同比增长10.8%;儿童剧演出观众人数持续增长,2015年全国儿童剧观众人数达534万人次,较2014年增长11.3%,与话剧观众人数(536万人次)基本持平。

  《报告》指出,2015年全国儿童剧演出场次达11459场,增长10.4%。由于市场需求不断提高,出现了越来越多的专业儿童剧剧场,各种儿童演出节、演出季也增强了儿童剧市场活跃度,其中,一些儿童剧演出节(季)已形成了持续稳定的活动品牌,如中国儿童戏剧节、“春苗行动”、亲子剧节、上海国际儿童戏剧节等。

  在去年儿童剧市场票房高增长的背后,北上广仍保持主导地位,票房占比之和达50%。《报告》显示,经济发达的北京、上海、广东三地儿童剧市场发展相对成熟,2015年仍是全国儿童剧演出的主要聚集地,无论是演出场次还是票房收入在全国范围内都名列前茅。值得注意的是,随着儿童剧市场潜力的开发,越来越多的专业机构在往二线城市扩大规模,2015年一些品牌儿童剧团体加速了全国布局,这些都促使二线城市儿童剧市场的迅速发展。数据显示,除北京、上海外,2015年儿童剧演出超过200场的城市有7座,其中,西安达657场,深圳达485场。

  音乐剧《断桥》版权之争结束,杭州法院解读判罚

  音乐剧《断桥》版权之争近日尘埃落定:经过审理,杭州下城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驳回原告诉请,当事人均表示服从判决,不再上诉。

  本案于去年8月在下城区法院审理,原告为杭州断桥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被告为浙江翰三甲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

  原告公司称自己是原创音乐剧《断桥》及剧本的版权人,发现被告公司在广东省珠海市某演剧院演出的音乐剧《断桥》在剧本、音乐、舞台、背景等方面与其享有版权的音乐剧《断桥》完全一致,故认为被告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其著作权,要求对方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近47万元。被告在庭审中则表示,音乐剧《断桥》由杭州剧院创作并享有合法表演权及经营权,杭州剧院委托其用于演出经营,故不构成侵权。

  对于判决,法院表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原告公司对涉案的音乐剧《断桥》是否享有著作权,为厘清这一问题,可将音乐剧《断桥》分解成剧本、音乐作品、作品类型及表现形式三部分来看。

  首先,关于《断桥》的剧本,双方均明确其作者为田某。原告公司提交《作品登记证书》用以证明洪某利用其资源创作完成并发表了《断桥》的剧本。但经法院调查,该主张与查明事实不符,故原告公司不能证明其享有《断桥》剧本的著作权。

  其次,关于《断桥》的19首音乐作品,双方均认可它们的曲作者为祁某,但原告公司称不清楚词作者是谁;杭州剧院则表示词作者为剧本创作者田某。经法院比对,其中17首音乐作品含有歌词内容,且歌词内容均包含在《断桥》剧本中,可确认这17首音乐作品的词作者为田某;另两首仅有曲谱、没有歌词的音乐作品作者应为曲作者祁某。

原告公司没能证明祁某和田某的创作是在己方的主持之下完成的,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仅凭其提供的《作品登记证书》是不够的,所以原告对19首音乐作品没有著作权。

  再次,关于音乐剧《断桥》的作品类型,原告公司主张其为电视作品,表现形式是录制有演出内容的光盘,杭州剧院则对此存有异议。

  法院认为,音乐剧《断桥》是将剧本结合作曲、灯光、舞美,由导演、制作人、演员等参与,以音乐剧形式在舞台上演出的作品,因此其作品类型应属于戏剧作品。原告公司将音乐剧《断桥》的演出过程录制成光盘的行为并非创作作品的过程,不因其录制行为而享有音乐剧《断桥》的著作权。

  原告公司提交的各项证据未能证明其是戏剧作品音乐剧《断桥》的剧本、19首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人,无权主张被告公司侵犯了其著作权,所以,下城法院驳回了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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