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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加强营业性演出票务市场监管 引导迷你歌咏亭市场健康发展
更新时间:2017-7-27 9:39:10 编辑:白云 文章来源:音响网 调整文字大小:【
[导读] 近年来,一些演出举办单位或演出票务经营单位,在销售营业性演出门票过程中存在大量囤票捂票、与“黄牛”勾连炒票、虚假宣传等问题,导致公众无法从正规渠道买到演出门票,严重损害了消费者权益,扰乱了演出市场正常秩序。

  近日,《文化部关于规范营业性演出票务市场经营秩序的通知》和《文化部关于引导迷你歌咏亭市场健康发展的通知》分别印发。前者要求,进一步加强对营业性演出票务市场的监管,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后者强调,地方文化行政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要将迷你歌咏亭纳入管理视线,正式确立迷你歌咏亭的文化行业地位。

  打击囤票捂票炒票等行为

  近年来,一些演出举办单位或演出票务经营单位,在销售营业性演出门票过程中存在大量囤票捂票、与“黄牛”勾连炒票、虚假宣传等问题,导致公众无法从正规渠道买到演出门票,严重损害了消费者权益,扰乱了演出市场正常秩序。

  文化部印发的《文化部关于规范营业性演出票务市场经营秩序的通知》,从强化市场主体责任、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加强重点演出监管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 
  1、在强化市场主体责任方面。
  《通知》规定,演出举办单位除自行经营演出票务外,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演出票务经营单位经营本单位营业性演出门票。《通知》将利用信息网络从事营业性演出票务经营活动的互联网平台企业纳入管理视线,要求互联网平台企业核验在其平台上从事营业性演出票务经营活动的票务经营单位资质及相关营业性演出的批准文件,不得为机构和个人倒卖门票、买卖演出工作票或者赠票提供服务。 
  2、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方面。
  《通知》要求演出举办单位、演出票务经营单位按规定明码标价,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不得捂票囤票炒票,不得对演出内容和票务销售情况进行虚假宣传;面向市场公开销售的营业性演出门票数量,不得低于公安部门核准观众数量的70%。
  3、强化对重点演出的监管。
  《通知》要求地方将社会关注度高、票务供需紧张的营业性演出作为重点监管对象,提前进行研判,对有炒票等潜在问题的,可采取鼓励约谈、督促整改等针对性措施。《通知》鼓励各地探索对重点营业性演出门票销售实行实名制管理,支持行业协会发出行业倡议,共同抵制高票价、豪华消费等行为。加强舆论正面引导,对虚抬票价、恶意炒作的行为予以揭露。

  引导迷你歌咏亭健康发展

  迷你歌咏亭作为企业向消费者提供文化娱乐服务的新型业态,既具备传统KTV歌曲点播功能,其设置及经营模式又有别于传统KTV。《文化部关于引导迷你歌咏亭市场健康发展的通知》秉持对新业态包容审慎监管的理念,探索建立适应迷你歌咏亭特点的管理模式。 
  1、实施告知性备案。
  《通知》未照搬《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对KTV实施行政许可的管理方式对迷你歌咏亭进行管理。企业只需将迷你歌咏亭放置地等信息在线发送给文化部履行备案告知手续即可。文化部再将每个迷你歌咏亭的设置地点信息派发给各地。
  2、加强内容管理。
  《通知》参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等法规对迷你歌咏亭实施内容管理。
  3、加强设备运行安全管理。
  《通知》从设备材质、运行规范、检查监测等方面对企业提出了明确要求,并鼓励行业协会制定相关技术标准。
  4、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通知》要求企业明示消费价格、曲目数量及12318举报电话、客户服务热线,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5、鼓励企业提升服务品质。
  《通知》鼓励企业利用迷你歌咏亭提供公共文化服务,鼓励企业参与文化娱乐行业转型升级工作,鼓励和保护企业研发创新。

  迷你歌咏亭外观酷似电话亭,内置点歌系统和音响装置,集点、唱、录多种功能为一体,自2016年以来在游戏厅、商场、影院等公共场所陆续出现,目前正逐步向社区、乡镇、企业等地布局。迷你歌咏亭以其时尚外观、微消费、线上线下结合、体验+分享等特色,方便消费者利用逛商场等碎片化时间,受到公众的喜爱。据行业估算,截至目前向市场投放的迷你歌咏亭已达2万多台。


  附两个通知全文

文化部关于规范营业性演出
票务市场经营秩序的通知

文市发〔2017〕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西藏自治区、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近年来,随着演出市场进一步繁荣,互联网技术加快普及应用,演出票务经营模式更加多样、渠道手段更加便捷,有效促进了演出市场消费和行业发展。同时也要看到,囤票捂票炒票、虚假宣传、交易不透明等违法违规演出票务经营行为仍时有发生,严重损害了消费者权益,扰乱了演出市场正常秩序。为规范营业性演出票务市场,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资质管理,强化演出经营单位主体责任

  (一)从事营业性演出票务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关于演出经纪机构的有关规定,按照《文化部关于加强演出市场有关问题管理的通知》(文市发〔2011〕56号)有关要求,向文化行政部门申请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利用信息网络从事营业性演出票务经营活动的互联网平台企业属于演出票务经营单位,应当按上述规定办理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文化行政部门向演出票务经营单位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时,应当在经营范围中载明“演出票务”。

  (二)演出举办单位除自行经营演出票务外,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演出票务经营单位经营本单位营业性演出门票。演出票务经营单位经营营业性演出门票,应当取得演出举办单位授权。取得授权的演出票务经营单位,可以委托其他具有演出票务经营资质的机构代售演出门票。未经委托或授权,演出票务经营单位不得经营营业性演出门票。举办大型演唱会的,应当按照公安部门的要求,在提交大型群众性活动申请时,向公安部门一并提交演出票务销售方案。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联合公安部门督促演出举办单位按照票务销售方案进行售票。

  (三)为营业性演出票务经营活动提供宣传推广、信息发布等服务的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核验在其平台上从事营业性演出票务经营活动的票务经营单位资质及相关营业性演出的批准文件,不得为未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经营主体提供服务,不得为未取得营业性演出批准文件的营业性演出票务经营提供服务,不得为机构和个人倒卖门票、买卖演出工作票或者赠票提供服务。

  二、规范经营活动,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四)演出票务经营单位预售或者销售演出门票前,应当核验演出举办单位的营业性演出批准文件,不得预售或销售未取得营业性演出批准文件的演出门票。演出举办单位、演出票务经营单位应当按规定明码标价,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不得捂票囤票炒票,不得对演出内容和票务销售情况进行虚假宣传。

  (五)演出举办单位、演出票务经营单位面向市场公开销售的营业性演出门票数量,不得低于公安部门核准观众数量的70%。经公安部门批准,全场可售门票数量确需调整的,应当及时明示相应区域并予以说明。

  (六)演出举办单位、演出票务经营单位在销售演出门票时,应当明示演出最低时长、文艺表演团体或者主要演员信息,涉及举办演唱会的,还应当明示主要演员或团体及相应最低曲目数量;应当公布全场可售门票总张数、不同座位区域票价,实时公示已售、待售区域,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和监督权,促进公平交易。演出举办单位或演出票务经营单位应当留存演出门票销售记录(包括销售时间、购买账号等信息)及相关合同6个月备查。

  三、加强重点演出监管,维护市场正常经营秩序

  (七)文化行政部门要将社会关注度高、票务供需紧张的营业性演出作为重点监管对象,提前进行研判,对有炒票等潜在问题的,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防止问题发生。发现在票务经营中有违规苗头或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及时约谈演出举办单位和演出票务经营单位,督促整改;对拒不整改的,要及时依法处置,并视情将演出举办单位或演出票务经营单位列入文化市场警示名单或黑名单予以信用警示或惩戒。

  (八)鼓励各地探索对重点营业性演出门票销售实行实名制管理。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建设演出票务管理平台,与演出票务经营单位的票务系统进行对接,实施实时在线监管。支持行业协会发出行业倡议,共同抵制高票价、豪华消费等行为。加强舆论正面引导,对虚抬票价、恶意炒作的行为予以揭露。

  四、加大执法处罚,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经营活动

  (九)各级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要加强对违法违规演出票务经营活动的执法力度。对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票务代理、预售、销售业务的,依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罚;对预售、销售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门票,或者未经演出举办单位授权,擅自预售、销售营业性演出门票的,依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对不明示信息、不落实平台责任的,应当依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第(四)项、第(七)项、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十)各级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执法协作,有条件的地方可建立由文化部门牵头,公安、物价、工商等部门参加的演出票务执法协作机制。对有捂票囤票、炒作票价、虚假宣传、倒票等违规行为的演出举办单位或演出票务经营单位,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应当及时将有关信息抄告当地公安、工商等部门,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处置。

  地方文化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地方实际制定营业性演出票务市场管理的具体办法。

  特此通知。

文化部
2017年7月6日


文化部关于引导迷你歌咏亭
市场健康发展的通知

文市发〔2017〕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西藏自治区、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2016年以来,可移动式歌咏设备(简称迷你歌咏亭)在游戏厅、商场、影院等公共场所陆续出现,受到广大消费者喜爱。为加强引导规范,促其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告知性备案

  迷你歌咏亭平台运营企业(以下简称平台运营企业)应当于2017年8月31日前将本企业在全国范围内已经投入运营的迷你歌咏亭相关信息汇总后报文化部备案;2017年8月31日后投入运营的迷你歌咏亭,平台运营企业应当于投入运营当月月底前向文化部备案。没有统一运营平台的,由迷你歌咏亭经营主体负责及时向所在地县级文化行政部门备案,时间要求同上。具体备案项目和要求见附件。

  文化部将迷你歌咏亭备案信息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发各地文化行政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并将适时开发系统供在线备案和查询。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负责统筹做好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迷你歌咏亭管理工作,并按照迷你歌咏亭实际经营地逐级落实属地管理责任。

  二、加强内容管理

  迷你歌咏亭播放的曲目和屏幕画面不得含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禁止内容,不得含有文化部公布的黑名单文化产品;歌曲点播系统不得与境外的曲库联接;平台运营企业和经营主体以及消费者不得利用迷你歌咏亭制作、下载、复制、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禁止内容。平台运营企业或经营主体应当建立内容自审制度,并安排专人负责迷你歌咏亭曲库的内容审核。

  三、保障设备运行安全

  企业生产迷你歌咏亭,应当使用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经检验合格的原材料、相关装置和零配件。迷你歌咏亭内部环境要做到敞亮整洁,至少一侧设置为透明材质并不被遮挡。经营主体要定期实地检查迷你歌咏亭设施运行状态,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鼓励有关行业协会制定迷你歌咏亭相关技术标准和运营规范。

  四、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平台运营企业或经营主体应当在迷你歌咏亭显著位置明示消费价格、曲目数量以及12318举报电话,设置客户服务热线,并安排专人负责接听,及时解决消费者合理诉求,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平台运营企业和经营主体要加强对未成年消费者的权益保护,通过在迷你歌咏亭系统内设置累计消费时间和金额提示等有效措施,引导未成年消费者理性娱乐,防止沉迷。

  五、鼓励企业提升服务品质

  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可将迷你歌咏亭纳入文化娱乐行业转型升级工作范围,鼓励游戏游艺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引入迷你歌咏亭,丰富场所经营业态,满足消费者多样化多层次的文化需求;鼓励有条件的文化馆(站)和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利用迷你歌咏亭开展公共文化服务,并加强指导和管理;鼓励企业向农村地区、贫困地区低价投放,并广泛开展便民惠民等活动,参与提供公共文化服务。鼓励和保护企业研发创新,不断提升迷你歌咏亭内容与设备品质,创新分享经济新模式,优化体验和服务。引导企业合理布局,自觉抵制恶性竞争。

  六、严格规范市场经营秩序

  对未履行备案手续,经告知后拒不履行的,可参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对未履行信息明示义务,经告知后拒不改正的,可参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对迷你歌咏亭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含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或者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曲库联接的,应参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含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等法规规定的禁止内容的,应参照相应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可以视情况将上述违规经营主体列入文化市场黑名单予以管理。发现迷你歌咏亭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的,应当督促经营主体立即整改,并抄告有关主管部门。

  地方文化行政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在迷你歌咏亭管理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文化部将适时调整完善相关政策。

  特此通知。 

文化部
2017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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