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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裁决 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维持
c-mark.com归美国paul audio公司合法拥有
更新时间:2012-5-29 14:35:19  ( 编辑:温情 )    【 】     手机访问


  【音响网资讯】  
  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行政专家组裁决

  投诉人:深圳宝业恒

  答辩人:美国paul audio公司

  争议域名:c-mark.com

  结论:驳回投诉,答辩人继续合法拥有争议域名


  2012/3/26,深圳宝业恒向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投诉称:

  (1)关于投诉人的“c-marK”商标
  “c-marK”商标经深圳环球琴行申请,1995年6月28日被核准注册,注册商标证号为第752764号,核定使用范围为第九类音响商品。1998年,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裁定书,裁定深圳环球琴行所持有的“c-marK”商标归深圳市宏大发展公司所有。投诉人深圳市宝业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00年8月28日,从深圳市宏大发展公司受让了“C-MARK”注册商标,经续展,该商标有效期至2015年6月27日。所以,投诉人对“C-MARK”享有在先的民事权益,即商标权。而经过投诉人不懈付出与努力,投诉人所有的“C-MARK”在国内外音响行业享有非常高的知名度,且用户广泛。

  (2)争议域名与投诉人商标构成混淆型相同
  争议域名www.c-mark.com 于1997年3月11日注册,争议域名的识别部分为“c-mark”,该部分与投诉人享有在先民事权益的商标“c-mark”的字母及字母顺序完全一致!争议域名的使用将引起公众的混淆,令公众误认为该域名与投诉人的c-mark产品有关。

  因此,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商标“c-mark”已构成混淆型相同。

  (3)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合法权益
  争议域名组成部分“c-mark”并未体现被投诉人的名称,被投诉人并未拥有体现争议域名主要组成部分的公司或企业名称,也不拥有任何体现争议域名主要组成部分的注册商标,同时也不享有基于争议域名主要组成部分的任何声誉。

  因此,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任何合法权益。

  (4)被投诉人注册与使用争议域名具有恶意
  首先,投诉人的“c-mark”商标及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相关公众中有很高的知名度。

  其次,“c-marK”商标经深圳环球琴行申请,1995年6月28日被核准注册,投诉人深圳市宝业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00年8月28日,从深圳市宏大发展公司受让了“C-MARK”注册商标,经续展,该商标有效期至2015年6月27日。所以,投诉人对“C-MARK”享有自始的在先商标权。而争议域名www.c-mark.com 于1997年3月11日才注册,其注册时间发生在商标核准之后,其注册及使用已然侵犯了投诉人享有的在先商标权。

  再次,从被投诉人基于争议域名而建立的网站www.c-mark.com 上可见,被投诉人经营的是音响产品,与投诉人所有的“c-mark”商标属于同一业务领域。而被投诉人在该网站上不仅使用了投诉人的商标“c-mark”,还虚构“美国C-MARK公司”名称大肆宣扬其音响产品。主观上具有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混淆市场主体和商品来源的恶意,客观上也足以使相关消费者产生误认。其恶意使用争议域名的行为已严重侵犯投诉人合法权益。

  鉴于投诉人的“c-mark”商标注册在先,且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可以推断被投诉人注册、使用争议域名的目的是借用投诉人的声誉,故意制造与投诉人所持有的商品或者服务标记的混淆,以诱使互联网络用户访问域名持有人的网站或者其他联机地址,并从中牟利。而被投诉人实际使用争议域名的方式以及其在网站上同时使用“c-mark”商标的事实则可以证实以上推断。因此,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与使用是出于恶意。

  综上所述,争议域名的识别部分与投诉人所持有的商标“c-mark”构成混淆性相同。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正当的权利或合法的利益,其对于争议域名的注册及使用是出于恶意。

  基于前述理由,投诉人请求本案专家组裁决:

  本案争议域名应转移给投诉人。

  美国Paul Audio答辩:
  被投诉人Paul Audio Inc.美国加州合法成立,拥有美国C-MARK商业名称(P6-1/4),拥有美国C-MARK商标(Reg. No. 1,906,390)(P5-1/5)

  投诉人对外宣称的美国C-MARK商标通过5年法律诉讼,始于2007年,终于2011年12月,最终被裁定“自始无效” (P7-1/3)

  1997年,被投诉人在美国合法拥有域名C-MARK.com(P8-1)

  2002年,投诉人在中国注册C-MARK.com.cn(P9-1)

  现就投诉人提出的理由答辩如下:

  (1)关于投诉人的“c-marK”商标
  一、尽管深圳环球琴行于1995年在中国注册C-MARK商标,但事实是深圳环球琴行并未使用,其中包括生产、代理、销售,深圳环球琴行当年根本是名存实亡,这点从1998年深圳中院的民事裁定可以看出,因为当时的民事裁定书深圳环球琴行没有签收。

  二、1999年前,中国市场上所有C-MARK产品均为美国C-MARK公司生产,并通过代理机构与中国经销商贸易,1994年中央电视台春节联欢晚会就是最好的例证。(P3-1/2)

  三、投诉人在中国境内大量造假,虚假宣传,声称自己是美国品牌、美国制造、国际品牌等,实际情况是100%中国品牌、中国制造。(无论是美国C-MARK商标听证,还是中国上海商标争议庭审都有投诉人的自述---100%中国品牌、中国制造)(P2-1/16)

  (2)争议域名与投诉人商标构成混淆型相同
  争议域名早在投诉人2000年取得商标转让权前的1997年就在美国注册C-MARK.com域名,争议域名拥有人Paul Audio Inc.在当年合法拥有美国C-MARK商标,并于当年就利用万维网大量宣传推广美国专业音响技术及美国C-MARK品牌的产品。同时美国C-MARK产品大量销往中国,被广大中国消费者接受,美国C-MARK品牌的产品在当年就已经是家喻户晓的美国知名品牌。1999年前,我们看不到深圳环球琴行就C-MARK品牌的任何宣传、经销等,更不用说投诉人(投诉人公司还未成立)。(P1-1/3)

  (3)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合法权益
  1994年美国C-MARK公司在美国申请C-MARK商标,并于1995年正式取得美国联邦商标证Reg. No. 1,906,390,同年美国C-MARK公司赞助中央电视台春节联欢晚会,因为晚会音响的成功,美国C-MARK品牌声名大噪,一时间美国C-MARK音响成为美国专业音响的代言人。 1996年美国Paul Audio Inc. 利用并购合法拥有美国C-MARK公司所有商誉、技术、商标,包括商业名称C-MARK,2010年美国Paul Audio Inc.因为业务需要,在美国正式登记C-MARK商业用名并启用至今。因此,C-MARK既是被投诉人公司名称,也是被投诉人商标,其拥有的域名C-MARK.com是其商誉的自然延生,在今天的网络时代,既有合理性也有必要性。(P5-1/5)

  被投诉人注册与使用争议域名具有恶意。

  一、我们必须清楚一件事,今天是美国C-MARK品牌在国内出名,还是中国C-MARK品牌出名?美国C-MARK多年不懈努力,通过万维网坚持不懈的宣传,排除重重困扰,始终保持市场的美誉,始终让大众明白94春晚的美国C-MARK品牌依然存在,希望中国广大消费者不要买到假冒伪劣产品!上百度搜寻,我们不难发现,美国C-MARK在市场的知名度远远超过中国C-MARK品牌,说明什么?谁绑谁的名牌?然而可悲的是,搜寻的结果,这个美国C-MARK正是投诉人制造的假冒伪劣产品,正是投诉人将自己包装成美国C-MARK品牌的铁证!

  二、深圳环球名存实亡居然可以拥有商标?这是笑话,也就是在那个年代的中国才有的怪事!然而,美国C-MARK公司拥有美国C-MARK商标并拥有C-MARK.com域名,即合理又合法,受美国联邦法律保护。

  三、美国C-MARK公司合法存在,并非虚构。美国C-MARK从开始成立到今天,一直致力于专业音响事业的推广,被投诉人所拥有的商标证清楚注册为第9类。只要投诉人不宣称自己是美国C-MARK,市场是不会被混淆的,但投诉人多年的虚假宣传,是造成市场混淆的始作俑者,理应遭到市场唾弃。

  四、投诉人所谓的商标知名度完全是建立在多年虚假宣传的基础上,今天美国C-MARK公司回归中国市场,是时候还中国消费者知情权的时候了,C-MARK.com将一如既往提醒广大消费者,在中国有一个C-MARK,在美国有一个C-MARK,请大家务必认清后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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