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片来源:贵州网)
事故回放
2015年5月9日15时许,正在进行职工歌咏比赛彩排的毕节大剧院舞台主升降台突然下坠,正在参加彩排的合唱队70多人集体坠落,其中8人受伤。
事件发生后经分析鉴定:事发1号舞台升降台不符合设备设计安全标准,舞台升降台安全插销装置未启动,事发时载荷超出制动器的规定指标,电机制动失效导致1号舞台升降台下坠是造成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5月14日,项目负责人韩泰凌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伪造公司印章罪被毕节市七星关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七星关区检察院以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批准逮捕。
检察院指控:被告明知舞台有安全隐患,却没有进行处理
昨日庭审中,公诉机关七星关区检察院指控:毕节地区科技文化中心影剧院(又称为毕节市大剧院)舞台机械设备系统工程,于2011年3月1日公开招标,斯毕士舞台机械设备(杭州)有限公司中标后,与以被告人韩泰凌为代表的江苏光耀演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相关合同、协议,并将该工程全权交由韩泰凌负责现场施工。
2012年5月左右,韩泰凌在贵阳市遵义路花50元找人雕刻了一枚“斯毕士舞台设备技术(杭州)有限公司”的印章一枚。并用该印章与毕节市洪欣城市建设有限公司签订了毕节地区科技文化中心影剧院舞台机械设备工程的增项合同,后又用该印章制作开户资料,于2013年1月8日开设相关账户等。
该工程于2014年10月完工,2014年11月4日竣工验收合格。毕节市2015年春节晚会在此举行时,韩泰凌雇佣的工人管国贤在操控1号升降台时,发现1号升降台控制安全插销的油压泵不稳定,安全插销已经变形。管国贤将情况向韩泰凌反映,韩泰凌到现场查看后,没有组织工人进行维修,而是安排管国贤在控制位将控制1至4号升降台安全插销的油压泵的电源拆除。
2015年5月初,韩泰凌得知毕节有关单位要在毕节大剧院举行活动,但他未进行任何维修及更换,即安排工人钱成操控舞台机械设备。
5月9日,当毕节市公安局70多名参赛选手随升降机坠落,共造成8人受伤。经鉴定,8名伤者有3名重伤、4名轻伤、1名轻微伤,医药费共计683225.58元。
事故发生后,经相关单位对事故的直接原因进行了分析鉴定:该影剧院舞台机械设备工程投标文件中,1号升降台电机功率技术性能参数为37KW,实际安装的驱动电机功率为15KW,与投标文件不符。事发1号舞台升降台不符合设备设计安全标准,舞台升降台安全插销装置未启动,事发时载荷超出制动器的规定指标,电机制动失效导致1号舞台升降台下坠是造成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被告:设备无关大局不会产生隐患
对于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韩泰凌不予认可。他辩称,他雕刻公章是经过电话请示斯毕士公司的一名副总金某,该副总默许的。韩泰凌还辩称,在接到工人管国贤报告1号升降台控制安全插销的油压泵不稳定,安全插销已经变形的情况下,由于当时资金紧张,加上认为该设备无关大局,不会引发安全隐患,才迟迟没有修复或者更换的。
在辩论阶段,公诉人与辩护人就被告人韩泰凌是否“有罪”进行了激烈的辩论。
公诉人认为被告人韩泰凌本身不具备相应资质,而是借用斯毕士舞台机械设备(杭州)有限公司的一级资质中标获取了项目,在没有资质的情况下又自己设计施工安装了毕节大剧院舞台1号升降台,在明知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下心存侥幸不处理故障,还私自雕刻印章,开设账户,最终酿成事故。
被告人韩泰凌的辩护人贵州黔信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钟远人在辩护时表示,两个罪名都不成立。
辩护人称,通过西南政法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对第一次毕节市检察院法医鉴定中心鉴定的三名重伤人员重新鉴定后的结论上只有一名重伤,两名轻伤,显然达不到最高检和公安部关于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立案标准。
公诉方提出,所花医疗费60多万元系直接经济损失这一说法没有法律依据。
关于公诉方提出该事故发生后大量的网站转发引发社会关注系影响之大,辩护人认为,这种关注和转发不属于该罪规定的其它严重后果情形。
辩护人认为,该项目经过招投标程序确定斯毕士舞台设备技术(杭州)有限公司为施工单位,贵州化兴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为监理单位。作为监理单位,是代表发包方监督施工单位的一系列施工行为,包括与该工程有关的舞台设备安装是否需要与招标文件、设计图纸相一致等等,另外,作为建设单位的毕节市洪欣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对舞台机械系统设备工程项目监督管理不到位、舞台工程完工后未按《舞台机械设备验收检测程序》等行业标准组织验收,对施工方和监理方的监管也不到位。因此,不管是建设方,还是施工方、监理方都应当对本案的发生承担相应的责任,而就即便按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看,也不能将全部的民事法律责任全由韩泰凌一个人承担。
庭审进行了4个多小时,法官表示此案将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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