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文化、演艺政策大盘点。
一、戏曲、歌剧方面
1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中华优秀传统艺术传承发展计划”2019年度戏曲专项扶持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和旅游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电局,国家京剧院,中央戏剧学院、中国戏曲学院: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自觉承担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的使命任务,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促进戏曲繁荣发展,文化和旅游部将于2019年继续开展“中华优秀传统艺术传承发展计划”戏曲专项扶持工作,现将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内容
(一)“名家传戏——当代戏曲名家收徒传艺”“名家传曲——当代戏曲音乐名家收徒传艺”工程
(二)昆曲传统折子戏录制
(三)地方戏曲剧种文献、资料数字化影像化保存
通知全文链接:文化和旅游部戏曲专项扶持计划,名家传戏、名家传曲、折子戏录制、影像保存都有补贴,最高10万元。
2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9年度剧本扶持工程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和旅游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电局,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宣传局,中国艺术研究院,文化和旅游部各直属艺术院团,中央戏剧学院、中国戏曲学院: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自觉承担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的使命任务,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把创作优秀作品作为文艺工作的中心环节,推出一批接地气、传得开、留得下的优秀舞台剧剧本,文化和旅游部在“十三五”期间,组织实施“剧本扶持工程”,扶持优秀剧本创作。2019年计划扶持15个戏剧类新创剧本(含京剧、昆曲、地方戏、话剧、儿童剧)。
该项目由文化和旅游部艺术司和中国艺术科技研究所承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剧本要求
(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聚焦“中国梦”时代主题,紧扣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等重大时间节点, 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唱响爱国主义主旋律,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坚持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相统一,讴歌党、讴歌祖国、讴歌人民、讴歌英雄,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二)申报剧本须为完整的新创作剧本。不含根据其他剧种移植的剧本。如由小说、散文、诗歌、纪实文学等作品改编而来,须注明原作品名及作者,如原作仍在著作权保护期限内,须附上原作者或原作版权拥有人授权文件。
(三)申报剧本在申报截止日期前必须未曾正式公演,或在已公演剧本基础上做过重大调整,调整篇幅达1/2以上(须说明并附新旧版对比,标注调整修改部分)。
二、申报要求
(一)各省(区、市)及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宣传局限报剧本3个,各艺术门类名额可按实际情况自行分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电局、中国艺术研究院、文化和旅游部直属艺术院团、中国铁路文工团、中华全国总工会文工团、中央戏剧学院、中国戏曲学院各限报剧本1个。同一作者限报剧本1个。
(二)申报须提交《2019年度剧本扶持工程项目申报表》(见附件)1份,纸质剧本10份及剧本电子版(电子版发送至指定邮箱,提交标题格式为:“申报省份(单位)+作者姓名+艺术门类+剧本名称”)。
(三)作者通过所在省(区、市)文化和旅游厅(局)向文化和旅游部艺术司提交申报材料的,申报表加盖省(区、市)文化和旅游厅(局)公章;通过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电局、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宣传局、中国艺术研究院、文化和旅游部直属艺术院团以及中国铁路文工团、中华全国总工会文工团、中央戏剧学院、中国戏曲学院申报的,申报表加盖以上相关单位公章。文化和旅游部艺术司不直接受理作者申报。
(四)作者对所申报剧本须拥有合法著作权。如发生版权纠纷,申报者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评审和资助方式
文化和旅游部艺术司组织专家对申报剧本进行评审,经公示后确定扶持剧本名单,并与入选剧本作者签订资助协议。资助标准为每个剧本30万元(均为税前,税款由文化和旅游部代扣代缴)。资助经费分两次拨付作者个人账户,签订资助协议后拨付总额的2/3,剧本验收合格后,拨付其余1/3。
四、剧本验收及结项
剧本验收工作将于2019年10月进行。剧本正式上演后,作者将视频光盘寄到文化和旅游部艺术司,艺术司审核通过后,完成最终结项。
五、申报时间
即日起至2019年4月15日(以寄出邮戳为准)。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
2019年1月31日
3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印发《曲艺传承发展计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和旅游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及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的意见》和中宣部、文化和旅游部、财政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发展工程实施方案》有关要求,推动曲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发展,文化和旅游部制定了《曲艺传承发展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组织实施。
特此通知。
文化和旅游部
2019年7月12日
曲艺传承发展计划全文链接:文旅部实施《曲艺传承发展计划》,扶持开展驻场演出鼓励进入旅游演出市场
4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公布2019年“中国民族歌剧传承发展工程”重点扶持和滚动扶持剧目名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和旅游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中国歌剧舞剧院、中国交响乐团、中央歌剧院:
根据《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9年“中国民族歌剧传承发展工程”重点扶持剧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办艺发〔2018〕104号),文化和旅游部艺术司组织“中国民族歌剧传承发展工程”指导委员会专家,对申报剧目进行了认真遴选,从2019年新创剧目中遴选出4部作品,作为2019年“中国民族歌剧传承发展工程”重点扶持剧目;从2018年重点扶持剧目中遴选出4部作品进行滚动扶持。现将入选剧目名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文化和旅游部艺术司将组织“中国民族歌剧传承发展工程”指导委员会专家,对2019年重点扶持和滚动扶持剧目进行跟踪指导。跟踪指导工作实行艺术司、专家、申报单位、创演单位四方责任制。
二、2019年重点扶持和滚动扶持剧目创作演出单位制定创排计划和专家指导时间节点建议,经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审核后(部直属艺术院团直接报送),于通知印发10日后报送至文化和旅游部艺术司。
三、文化和旅游部艺术司根据创作演出单位提交的创排计划和专家指导时间节点建议,经与有关文化和旅游厅(局)、创作演出单位协商后制定具体的跟踪指导计划并实施。
特此通知。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
2019年7月10日
二、旅游演艺及文旅融合相关
1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印发《关于促进旅游演艺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和旅游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电局、商务局(旅游局),本部各司局、直属单位,国家文物局:
将《关于促进旅游演艺发展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特此通知。
文化和旅游部
2019年3月14日
关于促进旅游演艺发展的指导意见
为着力推进旅游演艺转型升级、提质增效,充分发挥旅游演艺作为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重要载体的作用,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坚定文化自信,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规律,遵循文化产品生产传播规律,不断推出优质旅游演艺作品,为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作出积极贡献。
(二)基本原则。
——坚持正确方向。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努力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推出更多游客和群众满意的精品佳作。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切实维护国家文化安全、意识形态安全。
——坚持统筹协调。更好发挥政府在规划引导、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内容把关等方面的职能,营造公平有序的发展环境。进一步发挥市场在文化资源配置中的积极作用,强化各类旅游演艺经营主体地位,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积极性,形成推动发展的合力。
——坚持内涵发展。加大文化内涵挖掘力度,提高艺术水准和创作质量。坚持因地制宜,促进多样化、差异化发展,注重突出特色。坚持保护优先,防止破坏环境。
——坚持增强群众文化获得感。把广大游客和群众满不满意作为评判旅游演艺质量和效益的重要标准。坚持共建共享、惠民利民,开展各种形式的旅游演艺服务,提高群众参与度,提升国民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
(三)主要目标。到2025年,旅游演艺市场繁荣有序,发展布局更为优化,涌现一批有示范价值的旅游演艺品牌,形成一批运营规范、信誉度高、竞争力强的经营主体。旅游演艺产业链更加完善,管理服务体系基本健全,在推动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充分彰显,对相关产业行业的综合带动作用持续发挥。
二、主要任务
(四)提升创作生产水平。牢固树立精品意识,更加突出创作生产质量,努力推出更多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的旅游演艺作品。加强对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等相关题材创作的扶持,引导旅游演艺经营主体充分挖掘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的核心思想理念、中华传统美德、中华人文精神,运用丰富多彩的艺术形式进行当代表达,推出一批底蕴深厚、特色鲜明、涵育人心的优秀作品。加强对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内涵的研究阐释,鼓励旅游演艺经营主体创作一批传播弘扬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演艺作品。支持旅游演艺经营主体做好选题策划,夯实剧本创作等基础环节,推动各种艺术要素和技术要素高度融合,不断提高演出质量。开展积极健康的旅游演艺评论,为创作生产营造良好环境。
(五)推进业态模式创新。鼓励发展中小型、主题性、特色类、定制类旅游演艺项目,形成多层次、多元化供给体系。支持各类经营主体利用室外广场、商业综合体、老厂房、产业园区等拓展中小型旅游演艺空间。鼓励旅游演艺经营主体与旅行社、旅游公司等合作制作大中型驻场综艺演出,开发设计主题鲜明的旅游线路。推动建设体现新科技的剧场及舞台,支持数字艺术、交互体验、观演互动、智能演艺、舞台灯光音响机械技术等领域的研发创新和装备提升。鼓励开发设计与品牌旅游演艺密切相关的服务、道具、工艺品等衍生产品。支持条件成熟的旅游演艺项目向艺术教育、文创设计、展览展示、餐饮住宿、休闲娱乐等综合配套业态转型,因地制宜建设一批旅游演艺小镇、旅游演艺集聚区等。宣传推广一批具有积极示范意义和社会效应的旅游演艺项目、作品。
(六)壮大演艺经营主体。推动旅游演艺经营主体与相关企业在创意策划、市场营销、品牌打造、衍生品开发等方面开展合作,打造跨界融合的产业集团。鼓励成熟的旅游演艺经营主体通过股权融资、并购重组、品牌连锁等方式整合相关旅游演艺项目。鼓励各地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扶持一批有地方特色、有市场前景的中小型经营主体。支持各类文艺院团、演出制作机构与演出中介机构、演出场所等以多种形式参与旅游演艺项目。编制全国旅游演艺精品名录,科学合理设置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评价指标,探索建立旅游演艺节目分类评价体系。推动和规范有关机构发布全国旅游演艺品牌排行榜。鼓励旅游演艺经营主体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努力形成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和知名品牌。依法惩处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维护旅游演艺经营主体合法权益。
(七)积极开展惠民服务。引导旅游演艺经营主体结合中国旅游日、文化和自然遗产日、博物馆日等时间节点与重要节庆开展惠民活动。积极推动精品演艺项目网上传播。鼓励各地采购民营经营主体制作的优秀剧目,纳入有关艺术节、市民文化节、公共文化服务产品采购会、公共文化配送菜单等。支持革命老区、边疆地区、民族地区特别是深度贫困地区结合脱贫攻坚目标,因地制宜打造具有地域特色的旅游演艺节目,吸收当地群众参与经营服务。积极开发红色旅游演艺项目。开展旅游演艺项目社会效益评估试点。鼓励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单位率先打造优质旅游演艺项目。
(八)深化跨国跨境合作。推动与周边国家和地区率先开展旅游演艺交流合作,组织开展跨境节庆共办、品牌共建、文化援助等活动,优先推动国家边境旅游试验区和边境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单位打造跨境旅游演艺节目。将列入全国旅游演艺精品名录的项目纳入对外及对港澳台文化和旅游交流与合作重点项目,在组织开展相关活动时予以优先考虑。为有实力、信誉好、坚持主业的旅游演艺经营主体在境外依法依规开展合作、建设国际营销网络提供便利。支持通过标准推广、版权交易、联合制作、品牌与管理技术服务等方式,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交流与合作。鼓励旅游演艺经营主体加强与境外知名演出团队的合作,允许依法引进境外资本投资国内旅游演艺市场。鼓励优秀旅游演艺经营主体和优质项目积极申报《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目录》和《国家文化出口重点项目目录》。
(九)强化节目内容审核。严格落实意识形态责任制有关要求,建立健全对旅游演艺节目内容意识形态审核的工作机制,严把重大革命和历史题材、民族和宗教题材等方面的内容审核关。严格演出市场准入,旅游演艺经营主体应按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或《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证明》。旅游演艺经营主体在举办旅游演艺活动或变更活动内容前,可就演艺节目内容等向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咨询,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当提供行政指导。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切实履行管理责任,加强对辖区内旅游演艺活动的监管和节目内容审核,督促指导辖区内旅游演艺经营单位建立和完善节目内容自审制度,切实履行主体责任。
(十)加大市场监管力度。加快信用体系建设,加大信用监管力度,严格实施文化和旅游领域“黑名单”制度和严重失信主体退出机制、联合惩戒机制。健全经纪机构、经纪人管理机制,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教育监督。及时关注社会关注度高、票务供需紧张的旅游演出,依法查处捂票囤票倒票、炒作票价、虚假宣传等问题。对热点区域新建、扩建大型旅游演艺项目加强风险提示。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世界文化遗产遗产区和缓冲区选址建设的旅游演艺项目,要依法履行报批程序。坚决抵制低俗、庸俗、媚俗作品,依法查处存在意识形态问题和触碰文化安全底线的旅游演艺作品。加大对旅游演艺节目内容重大违规和屡改屡犯问题的查处力度。
(十一)牢牢守住安全底线。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落实旅游演艺安全生产的经营主体责任和政府部门监管责任,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建立突发事件应对机制,组织定期实地检查。旅游演艺经营主体应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管理法律法规,制定演职人员和消费者安全保护措施及集会安全、消防应急等预案,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安全操作技能培训和消防、应急疏散演练,演出时应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观众核准数量的控制与秩序维护,及时为旅游演艺项目购买相应保险产品。旅游演艺项目投入使用前应经过演艺设施设备专业检验检测并定期开展维修保养。对受季节、气候、节假日等因素影响导致的特殊情况,要及时做好演出场次增减、停演的合理规划并提前公示。在文物博物馆单位内或周边范围举办旅游演艺活动的,应贯彻文物、公安、消防应急等方面的要求,提前落实防火、防盗、防破坏和应急处置等措施,加强巡查和人员值守,确保文物安全。
三、加强实施和保障
(十二)加强组织领导。各省(区、市)(包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同)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要把发展旅游演艺作为推进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的重要工作内容,推动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考核评价体系,落实用好科技、金融、财税、土地、人才等促进旅游演艺发展的相关政策,协调解决发展中的各种困难问题。各省(区、市)可结合实际,研究制订本地促进旅游演艺发展的具体政策措施。
(十三)优化政策环境。支持在旅游演艺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积极引导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及各类投资机构投资旅游演艺项目。鼓励金融机构开展旅游演艺产品版权质押融资业务,探索开展旅游演艺项目收益权质押融资业务。鼓励保险机构开展针对旅游演艺项目的保险业务。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的旅游演艺企业经认定后可依法享受税收优惠,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创意和设计费用依法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鼓励通过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和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为旅游演艺项目提供用地保障。在不改变用地主体、规划条件的前提下,市场主体利用旧厂房、仓库提供旅游演艺服务的,可执行在五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5部门关于规范主题公园建设发展的指导意见》要求,防止以发展旅游演艺为名盲目建设主题公园。
(十四)强化基础保障。充分依托各级各类国有及民营文艺院团、文化和旅游培训基地等,结合实施国家艺术基金艺术人才培养资助项目、专业艺术人才培训等人才项目,培养一批适应旅游演艺发展需要的创作、表演、舞美设计、运营管理、市场营销等方面的专业人才。支持艺术院校特别是职业院校与旅游演艺经营主体开展深度校企合作。推动各类企业联合体等合作机制建设。加强旅游演艺统计工作,做好统计数据的分析、发布和运用。加快推进旅游演艺安全、服务和管理等方面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文化和旅游部对本意见贯彻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分析和评估监督。各省(区、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要及时评估意见落实情况,总结经验,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确保意见精神落到实处。
2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文化和旅游消费潜力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善促进消费体制机制进一步激发居民消费潜力的若干意见》,提升文化和旅游消费质量水平,增强居民消费意愿,以高质量文化和旅游供给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顺应文化和旅游消费提质转型升级新趋势,深化文化和旅游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从供需两端发力,不断激发文化和旅游消费潜力。努力使我国文化和旅游消费设施更加完善,消费结构更加合理,消费环境更加优化,文化和旅游产品、服务供给更加丰富。推动全国居民文化和旅游消费规模保持快速增长态势,对经济增长的带动作用持续增强。
二、主要任务
(一)推出消费惠民措施。继续推动国有景区门票降价。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景区门票减免、景区淡季免费开放、演出门票打折等政策,举办文化和旅游消费季、消费月,举办数字文旅消费体验等活动。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鼓励发行文化和旅游消费联名银行卡并给予特惠商户折扣、消费分期等用户权益。拓展文化和旅游消费信贷业务,以规范发展为前提创新消费信贷抵质押模式,开发不同首付比例、期限和还款方式的信贷产品。(文化和旅游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以下均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不再列出)
(二)提高消费便捷程度。推动实施移动支付便民示范工程,提高文化和旅游消费场所银行卡使用便捷度,推广移动互联网新兴支付方式。鼓励把文化消费嵌入各类消费场所,依托社区生活综合服务中心、城乡便民消费服务中心等打造群众身边的文化消费网点。鼓励依法依规对传统演出场所和博物馆进行设施改造提升,合理配套餐饮区、观众休息区、文创产品展示售卖区、书店等,营造更优质的消费环境。引导演出、文化娱乐、景区景点等场所广泛应用互联网售票、二维码验票。提升文化和旅游消费场所宽带移动通信网络覆盖水平,在具备条件且用户需求较强的地方,优先部署第五代移动通信(5G)网络。优化旅游交通服务,科学规划线路、站点设置,提供智能化出行信息服务。到2022年,实现全国文化和旅游消费场所除现金支付外,都能支持银行卡或移动支付,互联网售票和4G/5G网络覆盖率超过90%,文化和旅游消费便捷程度明显提高。(文化和旅游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人民银行、文物局负责)
(三)提升入境旅游环境。整合已有资源,提升入境旅游统一宣介平台(含APP、小程序等移动端)水平。鼓励各地开发一批适应外国游客需求的旅游线路、目的地、旅游演艺及特色商品并在宣介平台上推荐。提升景区景点、餐饮住宿、购物娱乐、机场车站等场所多语种服务水平。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法依规在文化和旅游消费集中区域设立分支机构。完善入境游客移动支付解决方案,提高游客消费便利性。研究出台以北京2022年冬奥会、冬残奥会为契机促进入境旅游的政策措施。确保入境旅游环境得到明显改善,入境消费规模保持持续扩大态势。(文化和旅游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北京冬奥组委负责)
(四)推进消费试点示范。总结推广引导城乡居民扩大文化消费试点工作的经验模式,新确定一批国家文化和旅游消费试点城市(以下简称试点城市)。在试点城市基础上,择优确定国家文化和旅游消费示范城市(以下简称示范城市)并动态考核。推动试点城市、示范城市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鼓励建设集合文创商店、特色书店、小剧场、文化娱乐场所等多种业态的消费集聚地。到2022年,建设30个示范城市、100个试点城市,示范城市居民人均文化娱乐支出占消费支出比例超过6%,旅游收入增速保持两位数以上增长,进一步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文化和旅游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负责)
(五)着力丰富产品供给。鼓励打造中小型、主题性、特色类的文化旅游演艺产品。促进演艺、娱乐、动漫、创意设计、网络文化、工艺美术等行业创新发展,引导文化和旅游场所增加参与式、体验式消费项目,鼓励发展与自驾游、休闲度假相适应的租赁式公寓、汽车租赁等服务。积极拓展文化消费广度和深度,注重利用新技术发掘中华文化宝贵资源,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丰富多样的广播电视消费产品。规范旅游民宿市场,推动星级旅游民宿品牌化发展。提升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和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的供给能力。鼓励文创产品开发与经营,拓宽文创产品展示和销售渠道。积极发展休闲农业,大力发展乡村旅游,实施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精品工程,培育一批美丽休闲乡村,推出一批休闲农业示范县和乡村旅游重点村。推进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建设,着力开发商务会展旅游、海洋海岛旅游、自驾车旅居车旅游、体育旅游、森林旅游、康养旅游等产品。支持红色旅游创新、融合发展。打造一批具有文旅特色的高品位休闲街区和度假产品。到2022年,培育30个以上旅游演艺精品项目,扩大文化和旅游有效供给。(文化和旅游部、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部、广电总局、林草局负责)
(六)推动旅游景区提质扩容。支持各地加大对旅游景区的公共服务设施资金投入,保障景区游览安全,推动景区设施设备更新换代、产品创新和项目升级,加大对管理服务人员的培训力度。打造一批高品质旅游景区、重点线路和特色旅游目的地,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多出游选择。合理调整景区布局,优化游览线路和方式,扩展游览空间。推进“互联网+旅游”,强化智慧景区建设,实现实时监测、科学引导、智慧服务。推广景区门票预约制度,合理确定并严格执行最高日接待游客人数规模。到2022年,5A级国有景区全面实行门票预约制度。(文化和旅游部、发展改革委负责)
(七)发展假日和夜间经济。落实带薪休假制度,鼓励单位与职工结合工作安排和个人需要分段灵活安排带薪年休假、错峰休假。把握节假日及高峰期旅游消费集中的规律特征,优化景区与周边高速公路的衔接,督促各地在节假日期间加强高速公路和景区道路交通管理、增加公共交通运力、及时发布景区拥堵预警信息。大力发展夜间文旅经济。鼓励有条件的旅游景区在保证安全、避免扰民的情况下开展夜间游览服务。丰富夜间文化演出市场,优化文化和旅游场所的夜间餐饮、购物、演艺等服务,鼓励建设24小时书店。到2022年,建设200个以上国家级夜间文旅消费集聚区,夜间文旅消费规模持续扩大。(文化和旅游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负责)
(八)促进产业融合发展。支持邮轮游艇旅游、非物质文化遗产主题旅游等业态发展。促进文化、旅游与现代技术相互融合,发展基于5G、超高清、增强现实、虚拟现实、人工智能等技术的新一代沉浸式体验型文化和旅游消费内容。丰富网络音乐、网络动漫、网络表演、数字艺术展示等数字内容及可穿戴设备、智能家居等产品,提升文化、旅游产品开发和服务设计的数字化水平。发挥展会拉动文化和旅游消费的作用,支持文化企业和旅游企业通过展会进行产品展示、信息推广。引导文化企业和旅游企业创新商业模式和营销方式。到2022年,建设30个国家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区,产业融合水平进一步提升,新型文化和旅游消费业态不断丰富。(文化和旅游部、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广电总局负责)
(九)严格市场监管执法。加大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管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加强对文化和旅游市场的安全管理,强化对文化娱乐和旅游设施的质量安全监管。进一步完善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信用记录并逐步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列入文化市场黑名单和旅游市场黑名单的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实施联合惩戒。到2022年,文化和旅游市场秩序得到进一步规范,产品和服务质量进一步提高,消费者权益得到更好保护。(文化和旅游部、应急部、市场监管总局负责)
三、保障措施
(十)强化政策保障。用好各类资金支持各地文化和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并重点对试点城市、示范城市予以支持。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鼓励地方开展文化和旅游消费试点示范,增加优质消费供给。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发展支线航空、通用航空服务。鼓励各地利用老旧厂房开设文化和旅游消费场所,落实土地支持政策,完善用水用电用气等方面的优惠政策。探索开展旅游景区经营权、门票收入权质押以及旅游企业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林权抵押等贷款业务。促进交通一卡通互联互通。引导保险业金融机构根据文化和旅游行业特点开发种类丰富的保险产品。(文化和旅游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银保监会、民航局负责)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发挥完善促进消费体制机制部际联席会议作用,加强对促进文化和旅游消费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督促落实。文化和旅游部负责对本意见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分析评估,指导各地建立文化和旅游消费数据监测体系,加强大数据技术应用,整合共享数据资源,加强趋势分析研判,为促进文化和旅游消费提供决策依据。各地要根据本意见的要求,将促进文化和旅游消费作为重要工作任务,结合本地区实际,开展文化和旅游消费数据监测分析,不断完善促进文化和旅游消费政策。(文化和旅游部负责)
国务院办公厅
2019年8月12日
3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征集2019年“一带一路”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国际合作重点项目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和旅游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电局、商务局(旅游局),本部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一带一路”建设的重大决策部署,加快推进“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以下简称沿线国家和地区)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合作,促进民心相通,文化和旅游部将开展2019年“一带一路”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国际合作重点项目征集与扶持。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点方向
(一)推动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融合发展。深入挖掘丝路文化遗产内涵,开发传承弘扬优秀文化、反映沿线国家和地区民众友谊的文化产品。支持演艺、动漫、创意设计、文博文物、传统工艺等行业与旅游融合,创作生产面向国际市场的特色文化产品和国际旅游商品,开发具有地域特色和民族风情的旅游演艺精品和旅游商品。
(二)促进文化和旅游消费。鼓励国家文化消费试点城市加强对沿线国家和地区的宣传推介,支持文化和旅游企业开发面向沿线国家和地区的文化和旅游消费项目。
(三)打造具有丝路特色的旅游线路。推动海上丝绸之路邮轮旅游合作,联合打造国际旅游精品线路。针对沿线国家和地区游客开发入境旅游品牌和线路。鼓励与沿线国家和地区合作研发旅游演艺产品。鼓励多元市场主体参与城市旅游形象的海外营销。支持旅游景点提升旅游服务环境国际化水平,针对沿线国家和地区主要语种建设和配置多语种网站、宣传材料、指引标识牌、自助导览器、智能语言翻译机等。对沿线国家和地区提供旅游投资、品牌、技术、管理、标准等援助。
(四)建设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交易和服务平台。充分发挥各类互联网平台在促进文化和旅游领域创新创业中的作用,支持建设面向沿线国家和地区的文化和旅游贸易跨境电子商务平台。支持建设国际性文化和旅游贸易交易平台,提升我国大型文化和旅游展会的专业化和国际化水平。支持文化和旅游贸易服务平台为各国企业提供专业服务。支持龙头企业与沿线国家和地区合作伙伴共建景区、孵化器和双创中心等。
(五)促进文化和旅游投资与基础设施建设。支持企业通过独资、合资、控股、参股等形式在沿线国家和地区兴办实体、设立分支机构,实现落地经营。支持企业在沿线国家和地区建设双边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合作园区、旅游度假区、自驾车旅居车露营地等。支持我国企业与沿线国家政府以PPP(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合作建设文化和旅游基础设施项目。
(六)拓展数字文化产业合作。鼓励企业和研究机构与沿线国家和地区合作,以传统文化资源为基础,合作开发文化资源数字化项目。支持与沿线国家和地区在动漫、游戏、网络音乐等行业的联合创作、生产及营销推广。支持我数字文化内容、技术、标准等面向沿线国家和地区出口。鼓励发展数字内容众包翻译,建设在线翻译社区。
(七)加强创意设计产业合作。强化我文化创意和设计产业与沿线国家和地区的消费需求对接,搭建与沿线国家和地区相关行业的交流与合作平台,推动我国文化文物单位优秀传统文化资源面向沿线国家和地区的授权与合作,推广优秀文化创意产品。支持在沿线国际性城市设立中国创意设计产品体验中心。
(八)深化文化装备和旅游装备产业合作。鼓励文化和科技深度融合,支持我文化科技企业建设面向沿线国家和地区的文化科技创新联盟和文化科技创新基地。支持文化装备和旅游装备企业面向沿线国家和地区开展贸易,全产业链推广中国创意、中国产品、中国技术和中国服务。
(九)强化国际化产业人才培养。支持围绕国际文化和旅游贸易规则、产品和服务营销推广、海外投资、市场研究等内容开展的人才培训、主题论坛等活动。加强涉外文化和旅游创意人才、经营管理人才和服务人才队伍建设。支持建立国际化的文化和旅游智库,开展“一带一路”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合作专题研究,并出版相关著作。
二、项目要求
(一)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新发展理念为引领,坚持开放包容、互利共赢,坚持共商共建共享。
(二)紧扣重点支持方向,结合各地、各单位和沿线国家实际情况,具有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申报主体在本地本行业具有领先优势。对配合春节等中国传统节庆、区域性及国际性文化节事、国家重点外交活动等的项目予以优先考虑。
(三)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内容积极健康,内涵丰富、创意新颖,符合沿线国家和地区文化传统、审美习惯和消费模式,突出中国传统文化精髓与现代文化发展,有利于引导企业开拓海外市场,有利于提升中华文化的影响力。
(四)拟申报项目存在重大法律纠纷,或申报主体因违法违规行为被有关部门处罚未满2年的,不得参与申报。申报项目实施期为1—3年(含申报当年)。
三、申报流程
(一)各地申报主体包括国家文化消费试点城市、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试点单位、文化和旅游部参与共建各院校等向所在省(区、市)(包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同)文化和旅游厅(局)申报。文化和旅游部直属单位、国家对外文化贸易基地直接申报。
(二)各省(区、市)文化和旅游厅(局)负责初选,并于2019年4月30日前通过文化和旅游部产业公共服务平台(www.ccipp.org)在线提交申报材料,文化和旅游部直属单位、国家对外文化贸易基地直接登录该平台提交申报材料。
(三)各省(区、市)文化和旅游厅(局)报送项目不超过6个。文化和旅游部直属单位、国家对外文化贸易基地申报项目不超过2个。国家文化消费试点城市报送项目不超过2个,不占各地指标。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试点单位可报送不超过1个项目,不占各地指标。
(四)2018年11月已参加文化和旅游部产业发展司组织的动漫游戏产业“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项目申报的项目统一纳入本次项目评审,不再重复申报。
四、审核认定
文化和旅游部产业发展司汇总申报材料,并组织专家及文化和旅游部相关司局组成专家委员会进行评审,于2019年6月底前评选出2019年“一带一路”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国际合作重点项目,公示后予以公布。
五、扶持办法
入选项目将被命名为“文化和旅游部2019年度‘一带一路’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国际合作重点项目”,并纳入我部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对项目及所属企业重点给予各项支持和服务。具体如下:
(一)优先参加我部与各国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合作开展的有关交流合作活动。我部驻外文化和旅游机构对项目在沿线国家和地区的落地实施给予必要指导和支持。
(二)优先参加我部在沿线国家和地区节点城市举办的巡回推介活动,按照文化旅游、创意设计、动漫游戏、数字文化等重点领域分类组织实施。支持参加相关海外重点国际展会。
(三)优先参加我部举办的“一带一路”合作有关培训以及中国文旅产品国际营销年会系列论坛。
(四)优先推荐与国家级政府投资基金、政策性银行和投融资机构建立合作,拓宽融资渠道。
(五)可享受国际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动态信息、重要展会信息、国别贸易环境等系列信息服务。
(六)可享受企业和品牌海外影响力评估服务。
六、结项考核
入选项目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各申报主体经各省(区、市)文化和旅游厅(局)向文化和旅游部产业发展司报送总结材料;文化和旅游部直属单位、国家对外文化贸易基地直接向文化和旅游部产业发展司报送总结材料。
总结材料应包括:项目基本情况、主要特点、媒体反映、受众反馈、意见建议等,并附采访报道、图片、音视频、统计数据等。
文化和旅游部产业发展司将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入选项目的海外落地实施情况进行跟踪关注,并采用多种方式监督、检查、评估项目质量。
入选项目执行前一般不做调整,如遇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须向文化和旅游部产业发展司备案;确需取消的,须及时向产业发展司做出书面报告。
入选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的,由文化和旅游部对其进行通报批评,并取消申报主体3年内申报资格:
给国家形象造成不良影响;
违反法律法规;
侵犯知识产权;
项目申报及执行存在弄虚作假行为;
擅自变更项目内容;
评估未达要求,延迟上报或不报总结;
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项目。
4 关于对《文化产业促进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根据中央关于加快制定文化产业促进法的部署,文化和旅游部会同相关部门于2015年启动了文化产业促进法起草工作,组建了起草领导小组、工作小组和专家咨询组,经过多次集中起草、调研论证、征求意见和修改完善,形成了《文化产业促进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草案征求意见稿)。根据立法工作要求,现将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对草案征求意见稿有修改建议,可在2019年7月28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朝阳门北大街10号文化和旅游部政策法规司(邮政编码:10002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文化产业促进法征求意见”字样。
详情请参考:司法部发布《文化产业促进法(草案送审稿)》,2020年或将正式出台
三、少儿歌曲、交响乐、文艺院团
1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当代少儿歌曲创作推广活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和旅游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中国歌剧舞剧院、中国东方演艺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交响乐团、中央民族乐团、中国煤矿文工团:
为促进优秀少儿歌曲和创作人才不断涌现,丰富少年儿童的精神文化生活,文化和旅游部将从2019年10月开始,组织开展“当代少儿歌曲创作推广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坚持与时代同步伐、以人民为中心、以精品奉献人民、用明德引领风尚,不断推出思想性和艺术性相统一、为广大少年儿童喜闻乐听的优秀原创歌曲作品。
二、举办单位
(一)主办单位:文化和旅游部
(二)承办单位:文化和旅游部艺术司、文化和旅游部艺术发展中心
三、作品要求
(一)申报作品须为2017年以来创作的原创少儿歌曲,风格形式不限;
(二)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少年儿童综合素质全面提高和身心健康成长;
(三)坚持以少年儿童为中心,符合少年儿童的年龄特点和审美需求,具有强烈的时代气息,情感真挚、富有童趣、活泼生动;
(四)注重汲取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尤其是音乐文化的宝贵养料,努力进行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
(五)思想性与艺术性相统一,旋律优美动听,易于传唱推广。
四、遴选和扶持方式
主办单位将组织专家从申报作品中遴选出一批优秀作品,给予一定的创作资金补贴,指导其进一步修改打磨,并在通过验收后进行传播推广。
2 中央宣传部、文化和旅游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有文艺院团社会效益评价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宣传部、文化和旅游厅(局)、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宣传部、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电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推动国有文艺院团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充分发挥国有文艺院团在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中的示范引领作用,中央宣传部、文化和旅游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制定了《国有文艺院团社会效益评价考核试行办法》。经中央文化体制改革和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2019年,中央宣传部、文化和旅游部将选择天津市、江苏省、湖南省、江西省、四川省、云南省作为试点地区,在全省(市)范围内开展国有文艺院团社会效益评价考核工作。其他省(区、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在2019年安排开展本省(区、市)试点工作,确保2020年在全省(区、市)范围内全面推开国有文艺院团社会效益评价考核工作。文化和旅游部直属院团社会效益评价考核工作由文化和旅游部组织实施。
特此通知。
中央宣传部 文化和旅游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9年1月15日
国有文艺院团社会效益评价考核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的意见》和《关于推动国有文化企业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指导意见》,推动国有文艺院团切实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充分发挥国有文艺院团在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中的示范引领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有文艺院团社会效益评价考核,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旗帜、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坚持以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主题,遵循舞台艺术发展规律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着力引导国有文艺院团践行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创作出更多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的文艺作品,推动社会主义文化繁荣兴盛,更好地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文艺院团社会效益主要是指国有文艺院团通过舞台艺术作品创作生产、演出传播、普及培训等活动,在培育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深化拓展中外优秀文化艺术交流、提高升华公民思想道德水平和艺术鉴赏审美水平等方面所产生的积极影响和效果。
第四条 国有文艺院团社会效益评价考核要坚持以下原则:
坚持正确方向。国有文艺院团要加强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始终把握正确政治方向,坚定理想信念,全面贯彻“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在深入生活、扎根人民中进行无愧于时代的文艺创造。
坚持分类指导。充分考虑各地区、各门类、各层级国有文艺院团的实际,兼顾国有文艺院团的共性与个性,把中央顶层设计和发挥地方积极性主动性相结合,制定反映艺术创作演出传播内在规律的评价考核办法。
强化精品导向。把创作生产优秀作品作为文艺工作的中心环节,鼓励国有文艺院团加强原创和现实题材创作,努力生产更多传播当代中国价值观念、体现中华文化精神、反映中国人民审美追求,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有机统一的优秀文艺产品,勇攀艺术高峰,推动更多的精品力作转化为经典之作。
易于操作实施。以国有文艺院团年度创作、演出、艺术普及等计划目标为考核依据,以创作生产传播舞台艺术作品的数量与质量为考核重点,构建定性与定量考核相结合、专业评审和大众评价相统一、程序规范、客观公正的评价考核体系。
第五条 本办法的评价考核对象是专门从事舞台艺术创作演出等活动的国有文艺院团。
第六条 评价考核主体为国有文艺院团社会效益评价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考核委员会”)。考核委员会由同级党委宣传部门、文化和旅游部门、财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等组成。国有文艺院团有其他主管主办单位或出资人机构的,可一并进入考核委员会。考核委员会的牵头部门由同级党委宣传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七条 国有文艺院团一般应由地市级及以上考核委员会进行考核,县级院团原则上由所在地市的考核委员会考核。
第八条 国有文艺院团绩效考核为综合性考核,需统筹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并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评价考核的占比权重须高于50%。
第二章 评价考核内容与方式
第九条 国有文艺院团社会效益评价考核包括舞台艺术创作、演出、普及3个一级指标,9个二级指标,三级指标由国有文艺院团社会效益评价考核委员会根据“三级指标制定要点”,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细则和评分要点。(国有文艺院团社会效益评价考核标准详见附件)
创作是国有文艺院团从事艺术生产与经营活动的核心环节,包括院团在考核年度内原创、改编、复排、移植或引进剧(节)目等活动。具体从艺术创作导向、创作机制、年度作品、创作奖项等方面来进行评价考核。
演出是国有文艺院团实现社会效益的主要方式,具体从演出场次、观众人次、观看满意度等方面进行评价考核。
普及是国有文艺院团扩大舞台艺术公众参与、提升社会艺术素养的重要手段,具体从艺术知识和艺术鉴赏普及活动、艺术培训、艺术传播推广等方面进行评价考核。
第十条 国有文艺院团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工作导向,维护意识形态安全,凡在内容创作、表演形式、传播展示中有下列行为的国有文艺院团,年度社会效益评价考核实行“一票否决”,评价考核结果直接评定为不合格。
(一)违反党的政治规矩和政治纪律;
(二)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三)经营过程中出现重大安全事故;
(四)因严重失信行为被有关部门列入黑名单;
(五)在考核中有意谎报、造假、瞒报有关考核内容。
第十一条 各级考核委员会应根据本办法的评价考核标准,结合各国有文艺院团实际、不同艺术门类特点规律,制定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评价考核细则,在一级指标和二级指标的基础上,细化三级指标和具体得分规则,切实组织实施评价考核。
第十二条 国有文艺院团社会效益评价考核各项指标分值共计一百分。各级考核委员会根据国有文艺院团年度创作演出普及等计划,在合理区间范围内分配一级指标权重,二级指标权重在一级指标范围内平均分配,三级指标权重和分值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第十三条 创作、演出、普及指标的具体目标值以国有文艺院团年度目标任务为依据。年度目标任务由同级党委宣传部门、文化和旅游部门、院团根据国家、地方艺术创作规划,结合各院团自身特点与实际,共同研究制定。
第十四条 采取量化指标评分和考核委员会会议评议相结合的方式,形成考核对象的考核分数和书面评议意见。
第三章 评价考核流程
第十五条 国有文艺院团社会效益评价考核每年度一次,应于第一季度完成评价考核工作。
第十六条 国有文艺院团社会效益评价考核工作分为院团自评、审核复评、会议评议、综合定级、结果反馈五个环节。
第十七条 各国有文艺院团根据评价考核细则,对其社会效益实际情况如实自评,填写相关表格,并于每年1月底前向考核委员会提交上一年度自评结果及相应的支撑材料。支撑材料主要包括:本院团艺术创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总结、年度演出剧目编创和演出人员名单、年度基本情况表、获奖证明、观众问卷、媒体文章等。
第十八条 考核委员会对评价考核对象自评结果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等进行审核复评。
第十九条 考核委员会召开社会效益考核评议会议,被考核院团主要负责人对年度各项考核内容完成情况进行汇报,有条件的院团可请专家或观众代表对各院团社会效益情况进行点评,考核委员会委员对各院团社会效益综合情况进行评议,并确认院团社会效益最终得分,根据最终得分对被考核院团进行定级。定级包括优秀(90分以上,含90分)、良好(75分至90分,含75分)、合格(60分至75分,含60分)、不合格(60分以下)四级。会后考核委员会应对每个院团形成书面评价意见。
第二十条 本级考核委员会对综合定级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考核委员会将考核结果和书面评价意见反馈各院团。
第二十一条 地市级考核委员会应将本地市、县级国有文艺院团社会效益评价考核结果汇总报省级考核委员会备案,省级考核委员会将本省(区、市)各级国有文艺院团社会效益评价考核结果进行汇总,并形成书面总结报告,一并报文化和旅游部备案。
第四章 评价考核结果应用
第二十二条 国有文艺院团社会效益评价考核结果由文化和旅游部进行通报,并抄送中央宣传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艺术基金管理中心。
第二十三条 社会效益评价考核结果作为国有文艺院团申报专项资金、基金等资助的重要依据。连续三年考核优秀的,文化和旅游部将认定为社会效益优秀院团进行通报表扬,并在政策、资金、项目等方面予以适当倾斜支持。
第二十四条 国有文艺院团负责人工作绩效考核和干部任用应以社会效益评价考核结果为重要依据。对考核不合格的国有文艺院团,取消当年参与先进单位、优秀奖项等评选资格,主要负责人评为“不称职”。
第二十五条 企业法人国有文艺院团负责人薪酬与包括社会效益评价考核在内的综合绩效考核结果挂钩,职工工资总额的确定应同时考虑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考核情况,经企业薪酬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社会效益考核不合格的,当年工资总额不得增长。
第二十六条 各级党委宣传部门、文化和旅游部门依据考核结果,指导各院团建立健全创作演出及人才培养的良好机制,提升创作演出水平和经营管理能力,对各院团改革发展中遇到的实际困难给予相应支持。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央宣传部、文化和旅游部负责解释。
三、行业规范标准方面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文化和旅游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演出市场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演出市场管理,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的精神文化需求,文化和旅游部研究起草了《文化和旅游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演出市场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1.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yanyi@mct.gov.cn。邮件主题请注明“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10号文化和旅游部市场管理司(邮编:100020),请在信封上注明“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
意见反馈截止到2019年12月22日。
文化和旅游部
2019年12月5日
详情请点击:文旅部发布征求意见稿:将加大内容审核重点监管电音类、说唱类节目及规范票务市场
国家艺术基金
1 关于做好国家艺术基金2019年度滚动资助项目相关工作的通知
各项目主体:
国家艺术基金滚动资助项目是年度资助项目的优中选优,旨在围绕“抓精品、攀高峰”的工作目标,从已获得资助并结项的资助项目中,组织专家评审,择优滚动资助,组织加工修改提高和传播交流推广。2019年1月22日,根据《国家艺术基金章程》《国家艺术基金“十三五”时期资助规划》,国家艺术基金管理中心拟对“大型舞台剧和作品资助项目”开展2019年度滚动资助,对“小型剧(节)目和作品”,以及“青年艺术创作人才”、“艺术人才培养”资助项目中的美术类、编剧(编导)类、作曲类项目开展成果作品管理和运用,协调组织展演、展览、刊发、出版等推介活动,将实施方案向社会发布。
国家艺术基金管理中心
2019年1月22日
2 国家艺术基金2020年度资助项目申报情况报告
国家艺术基金于2018年12月28日发布《国家艺术基金(一般项目)2020年度资助项目申报指南》,于2019年4月15日至6月15日面向社会受理项目申报。各级各类艺术机构、单位和广大艺术工作者热情响应,积极申报。兹报告申报情况如下。
此为报告全文:国家艺术基金2020年度资助项目申报情况报告(附全文)
3 国家艺术基金资助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出台
为了规范和加强国家艺术基金资助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根据国家财政资金管理要求,国家艺术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称“管理中心”)在广泛开展“艺术成本结构”调研及充分吸收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结合五年资助项目经费监管实践经验,制订了国家艺术基金有关资助项目经费管理办法(以下称“管理办法”)。日前,经报文化和旅游部、财政部同意,由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转发后正式施行。
管理办法的研究和起草过程,紧密围绕适应新时代文艺事业新发展对国家艺术基金管理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尊重艺术一般规律,贴合艺术发展实情,引领艺术创作生产,符合国家财政资金管理的总体要求,依法规范项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支持出精品、出人才、出高峰。
管理办法的起草牢牢把握创新发展与继承的辩证关系,既是五年来资助项目经费管理和使用实践的总结凝练,也是对原有经费管理规范的继承创新,将为建设和健全遵循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发展规律的国家艺术基金运行管理机制,完善和保障文化创作生产体制制度提供有益补充,是管理中心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的最新制度成果。
管理办法在起草过程中,遵循“分类出台、分类管理”的基本思路,形成了《国家艺术基金舞台艺术创作资助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试行)》《国家艺术基金传播交流推广资助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试行)》《国家艺术基金艺术人才培养资助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试行)》《国家艺术基金青年艺术创作人才资助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试行)》四个制度,对应国家艺术基金现行资助体系中的主要类别。
根据管理办法,资助项目经费管理职责划分、经费管理使用基本原则、流程程序和使用规范等内容得到进一步强调,特别是资助项目的开支范围、限额标准得到进一步明确,将对广大项目主体和有关管理机构改进项目经费使用和管理工作产生较好的规范引导作用。
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适用于国家艺术基金2021年度及以后资助的舞台艺术创作、传播交流推广、艺术人才培养、青年艺术创作人才项目。美术创作、滚动资助等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未出台前,可根据其艺术形式,参照适用相应管理办法的规定。2020年度及以前年度资助项目,按已批复的预算科目和限额标准执行,科目开支范围可参照管理办法执行。
此为报告全文:重磅 | 国家艺术基金资助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出台
中国文艺网
中国文联公开征集2019年青年文艺创作扶持计划项目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全国宣传思想工作会议和全国宣传部长会议决策部署,团结带领广大文艺工作者把握时代脉搏、坚守人民立场,创作推出更多优秀作品,不断满足新时代人民精神文化生活新期待,中国文联2019年继续面向全国活跃在创作一线的文艺工作者征集青年文艺创作扶持计划项目。
一、项目概况
青年文艺创作扶持计划旨在为文艺创作引来活水、注入新鲜力量。主要面向45周岁以下、活跃在创作一线的青年文艺工作者,以个人原创为主,精准扶持、精准立项,为其成长发展搭建平台,侧重于当年推出创作成果。
二、申报时间
项目申报自2019年2月18日开始,至3月15日截止。
三、申报渠道
文艺工作者可根据所在地或所属艺术门类向中国文联各团体会员报送项目,中国文联各团体会员对项目进行遴选论证后,推荐报送至中国文联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扶持方式
中国文联对入选项目将在资金投入、协调深入生活采风创作、专家指导、宣传推介等方面给予全程跟踪、动态服务、精准扶持,并将优秀文艺创作人才及其创作成果纳入中国文联文艺人才数据库。
更多具体情况详见附件(请点击网页链接下载文本)。请根据《申报须知》中的申报条件、立项要求和相关说明,填写《项目专项资金申报表》,将有关材料发至中国文联各团体会员进行项目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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